食品企业需要履行召回义务
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3日对征求建议稿予以公示。征求建议稿明确指出,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
为加大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降低不安全食品的害处,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及其推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建议,于2011年5月31近日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征求建议稿指出,这个规定所称的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根据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缘由导致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法,准时消除或者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活动。
依据征求建议稿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是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水平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手段,将须召回食品信息公告有关生产经营者和买家,采取退货等有效手段,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与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征求建议稿明确指出,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置手段的,不能将无害化处置后的商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除此之外,水平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状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