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企业门店经营大多都是租实体门店的,总是都会签订正式的出租合同。但,有时房东不想继续租给企业了,就会在出租期未满时,将实体门店转租出去。这个时候,房东是不是需要需要支付出售费呢?
现阶段,法律对出售费没明确的规定,所谓出售费,一般是指租户在门店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东赞同后将房子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出租剩余期限,以空店形式或者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施、经营的项目(货物、代理许可费、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越应收取房租的成本为出售费。
因而,在实践中,在房子出租期未满的状况下,房东是不是需要支付出售费,需要视状况来定的。
其实,房东在出租期未满时,将房子转租的,只不过以实质行动告知了租户,在实体门店租期届满后将不再出租给目前的租户。实质就是是提前公告目前的租户,租期届满收回实体门店,且房东的行为也未对目前的租户导致任何损失,并且根据习惯,房东不想把出租物租给租户仅需提前告知。
房东在出租期未满的状况下,未公告现出租人,就擅自将房子转租出去了,并未必就损害了现出租人的利益。既然无损害,也就谈不上出售费问题。
当然了,如果房东与现租户在房子出租合同中约定优先承租权的,涉嫌损害现租户合法权益,现租户可以需要行使优先出租权,或者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
总而言之,房东在租期未满时,就将房子转租出去的,一般无需向现租户支付出售费的,但由引发法律纠纷的风险,建议审慎处置。若对此仍有疑问,建议找个出租合同方面的律师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