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或许会出现如此的一种情形,就是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会同时违法多个法律规定,此时能否作出多次处罚,这个问题一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剖析。
执法实践中常常会遇见同一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多个违法行为,应当怎么样处罚的问题。对此,行政处罚法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及执法实践中也存在不一样的认识。
有些觉得可以参照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适用;有些不赞成,觉得行政法与刑法不同,行政法律规范的执法主体不是一个部门,不像刑法只有法院一个部门执法,所以不可以简单的参照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适用,并提出应当根据多个违法行为的处罚权是不是在同一个行政机关而选择不一样的适用原则。
我们觉得,可针对不一样的情形具体剖析,对于有的情形,还是可以做出选择的。
比如,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法律规定,构成两个违法行为,且同一行政机关享有对两个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假如一个违法行为的责任可以吸收另一个违法行为的责任时,如一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减少资质等级,另一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吊销资质证书,就能只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不需要再减少资质,因资质被吊销后,也就无资质可降了。又如,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法律的规定,而两个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又分属两个不一样的行政机关,假如先行查处的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已达成了法律的目的,如责令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后查处的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做出拆除决定时,鉴于先查处的机关已做出了拆除决定,就可不再做出拆除决定,假如依法还有其他处罚类型可并处的,或者说先行查处的机关已作出的处罚决定还不可以全部达成法律所要达成的全部目的的,可再依法给予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再如,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权又不在同一行政机关的,除罚款外,各机关可依据各自实行的法律,分别对违法行为推行行政处罚。
不管怎么样,当你面对行政机关针对一个行为进行多次行政处罚的时候,最好可以找个一事二罚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确保自己合法权益没被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