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误以为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探视权的行使时间、方法等内容,事实上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对探望的方法、时间等问题,都是先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作出具体的判决。法院在审理探视权纠纷时会依据孩子的实质状况,考虑多个方面原因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探视权有以下情形:
情形1、离婚诉讼中,双方就孩子探视权达成共识,法院可以直接就达成的协议进行判决。
情形2、离婚诉讼中,只有一方提及孩子探视权,或者双方都提及,但双方在达不成协议,法院可以参考案情直接进行判决。
情形3、双方自愿离结婚以后或者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视权,一方可以就探视权问题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实质状况判决处置。
法院判决探视权的依据
若双方对探望权行使方法和时间没办法达成一致建议的,法院会依据有探望权爸爸妈妈实质状况,依据子女的年龄、身体情况等状况,依据不同探望方法的特征,本着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探望方法、时间和地址。同时法院在判决中应付探望权的安排作出明确确定,增强可操作性,以免当事人在实行时发生争议。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每月一至二次的探望时间,原则上探望会安排在周末,由探望权人自行到另一方住处或是子女所在学校将孩子接回,周日下午再负责送回。依据案情的不同会有不一样的判决。
离婚夫妻在没办法达成共识时,起诉到法院解决孩子探视权问题,法院会依据孩子实质状况,考虑孩子的需要和健康成长,对探望的方法、时间等作出具体的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对探视权问题解决仍有疑问的,建议咨询离婚专业律师,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边栏查找适合的律师。